
发表时间:2026-02-15
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主要面向在沪注册、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,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内优秀人才。申请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或属于中央单位在沪分支机构、经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特定分支机构等类型。
一、用人单位基本条件

1、用人单位须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(聘用)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;
2、引进人才一般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,特别优秀或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;
3、人才工作地点通常应在上海。
二、重点机构范围
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中心,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。其中,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在认定有效期内正常运营,方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。
三、社保基数要求
新入职员工社保基数按首月全额工资性收入确定。每年社保基数通常会有调整,具体标准需参照上海市最新公布的年度数据。
四、特殊情形说明
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符合人才引进落户申请条件。但教育、卫生等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实行人才派遣的,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备后,可由实际用工单位提出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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